校长“准孕令”,如此“家法”当休
4月24日,江苏省高邮市第二中学出台的女教师计划生育暂行规定被高邮市教育局紧急叫停。该规定要求准备怀孕的女教师要提出申请,需由校长签字后才能怀孕,做到计划怀孕。(4月25日《现代快报》) 已婚夫妇想生儿育女,本该由夫妻计划何时怀孕,而高邮二中女教师怀孕却被校长给计划了,何时可以怀孕还得看校长签发的“准孕令”。 校方表示,“准孕令”出台事出有因,主要是学校里的女教师太多,又都担任重要课程的教学任务,一旦有人怀孕,就会影响到正常的教学工作。相信校方所说确是事实,但即使因教学安排的原因,需要女教师把握好怀孕时机,也应该是你好好和人家协商,人家有权利答应也有权利拒绝,你校长有啥审批权? 女性生儿育女,表面看来是女性个人或家庭的事情,其实是为整个社会作出牺牲,本应得到更多的关爱与尊重。国家保护合法的生育权,《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法定婚龄内的生育自由应得到保障,不得以种种理由限制其生育自由。计划生育,是符合法律的计划,而不是你学校的计划,哪是你校长一纸“准孕令”计划得了的。本有“国法”对妇女生育作了明确的规定,高邮二中却偏偏要整出个“家法”,并且这“家法”还与“国法”相悖,“家法”凌驾于“国法”之上,以行*命令限制教师生育既不合理不合情也不合法。 为何做出如此荒唐之事,原因不外乎两点,一是校长法制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暴露法盲本性。二是因权力膨胀,人治大于法治,体现“长官意志”和“班子智慧”。说穿了就是“领导说了算”或者是“领导班子说了算”,而不是“法律说了算”。有关部门都应该对规定的出台进行认真调查,对领导的行*施令进行好好考量,让法律得到彰显,让权利得到尊重。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本无可厚非,但很多人却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以国家法律为依据和前提,明知“家法”与“国法”条款相抵触,却置国家法律而不顾,仍以领导的意志为主,把“家法”置于“国法”之上,以权压法,让“国法”沦为“家法”,失去公平正义,让社会失衡,影响恶劣,理当查处。 雷人无极限,权力无边界。一个“准孕令”,满纸荒唐事,如此“家法”当休也!(文/谢臣仁) :